莆博〔2018〕21号
关于印发莆田市博物馆文物征集工作制度的通知
各部门:
现将《莆田市博物馆文物征集工作制度》印发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莆田市博物馆
2018年8月1日
莆田市博物馆文物征集工作制度
第一条 为推进莆田市博物馆建设,丰富馆藏文物数量和种类,规范文物征集工作,加强文物征集工作的内部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》《博物馆管理办法》及《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文物征集内容:
(一)历史文物。莆田境内发现的具有历史、艺术、科学价值的文物,如石器、玉器、陶瓷器、青铜器等;倡教兴学相关的物品,如文房四宝、书篮、书生服饰、书院(私塾)门额、碑刻及摆设用品等;兴修水利相关物品,如挖塘筑堰工具、图碟、碑刻等;御侮抗倭相关物品,如与宋末抗元、明末抗倭、抗清等相关器物、古籍、碑刻等;历史事件及历史人物相关物品,如蔡襄、郑樵、陈文龙等重要历史人物的画像、手迹、古籍、墓誌铭、碑刻及用品等。
(二)生产文物。包括农业、手工业、渔业、盐业、冶铁业、船运业、窑业、干果焙制、商业等相关的工具、生产流程、情景画、书法作品、古方、碑刻等。
(三)民俗文物。包括宗教、民间信仰、岁时节庆、婚嫁生育、寿诞、造屋、丧葬等祭祠礼仪用品和传统乐器、古谱等。
(四)革命文物。包括与莆田革命史上重要事件、重要人物相关的武器、鞋服、袖标、票证、宣传材料。
(五)艺术文物。包括历代莆田籍名家或艺人的书画、石雕、木雕、竹雕、玉雕、金属雕刻等作品或其影印件、复制品、照片等。
(六)老照片。反映我市从清至当代的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事件、城乡变迁和民生百态的老照片。
(七)莆仙戏文物。包括古旧剧本、古旧曲谱、脸谱、服饰、乐器、戏神习俗用具、古戏台、古戏棚、近现代莆仙戏演出视频、老照片;老艺人演出用具、演出照片、剧作手稿及反映展现莆仙戏历史的文献典籍、手抄本或影印件。
第三条 文物征集方式:
(一)捐赠。由民间收藏者直接向市博物馆提供真品,
市博物馆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,将捐赠品永久收藏或展示。
(二)征购。民间收藏者、文物商店、拍卖市场、旧货市场出售的文物、藏品,可按相关规范和程序购买。价值特别高的,市博物馆可向收藏者颁发征购证书,展示时,可署名。
(三)借展。由市博物馆与收藏者签订借展协议,市博物馆进行阶段性或长期展出,市博物馆向收藏者颁发借展证书。
(四)复制或仿制。对以本条第(一)至(三)项方式无法获得的文物,可进行复制或仿制。
第四条 市博物馆保管部负责文物征集过程中有关文物信息的收集、筛选、整理、汇总、上报、组织文物鉴定和具体的文物征集实施工作。
第五条 文物征集程序:
(一)文物征集。每年至少举办一次。
(二)预约登记。在局官网发布邀请函和征集文物录,发动社会各界踊跃参与。同时,一对一电话邀请,动员本市和省内收藏家协会发动会员参与。
(三)录入造册。对拟征集文物进行拍照、丈量,将相关信息填入《莆田市博物馆拟征集文物登记表》
(四)初步评估。经省文物鉴定专家断代鉴伪后,对符合入藏标准的文物,先由文物持有者报价,再由专家定出评估价,经由双方协商一致定出初步协议价。
(五)专家合议。由鉴定专家、指导专家对拟征集文物进行综合评议,最终确定拟征集文物,并在《莆田市博物馆拟征集文物登记表》签名确认。
(六)现场签约。由省文物鉴定专家和本市收藏界人士对拟征集文物进行综合评议,确定评估价格,再由价格协商小组和收藏者面对面进行议价,确定最终征集价格后,当场签订文物征集意向书。
(七)公示公告。将拟征集的文物在局官网公示一周,社会公众无异议后,报局党组研究予以征集。
(八)藏品入库。邀请专家再次对经协商成交的征集品把关入库,完成征集经费兑付工作。
第六条 文物征集涉及购买资金的,从省、市文物征集专项补助经费中列支。文物征集过程中产生的专家鉴定费、包装费、运输费、保险费等费用,按照《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》及《福建省文物维修保护和文物征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七条 文物征集专项经费应按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单独核算、结转使用,不得挤占和挪用,并接受财政、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。
第八条 本制度由莆田市博物馆负责解释。
第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
抄送: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
莆田市博物馆办公室 2018 年8月1日